固原市加强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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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5 13:01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的非标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电力装置驱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三轮、四轮电动车,封闭式载人三轮、四轮电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生产、销售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CC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17)及《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等相关法规、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的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管、工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销售商家要如实登记购买者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买者所购车辆属于机动车,上路行驶需要驾驶证。

三、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4月30日开始,截至2027年4月30日。车辆所有人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在各县(区)指定地点安装车辆识别号。自2024年8月1日起,未安装车辆识别号的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上路行驶的,将依法查扣。

四、过渡期内,已安装车辆识别号的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上道路上行驶时,除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在国省道通行。城市道路按照各县(区)设定的限行路段和区域通行。

(二)非标载货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须持有准驾车型代号“D”类驾驶证,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四轮车驾驶人须持有准驾车型代号“C2”类型及以上驾驶证。

(三)车辆所有人应当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严禁非法改装,严禁载货电动三轮、四轮车载人。

五、过渡期后(2027年5月1日起),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本《通告》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对非标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固原市公安局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固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5日

原标题:《速看 | 固原市加强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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