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4-27 05:14

1、春运、重大节假日及突发情况综合运输组织协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需申请

五、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

六、服务流程

接到在春运、重大节假日及突发情况发生需要组织协调综合运输的信息,核实情况,报告上级,联系协调当事人、运力等多方因素,组织协调综合运输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2、公告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承办机构

县公路所、公路分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按照公路养护有关检测和评定的频率,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

(二)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组织进行维修;

(三)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七、办理时限

及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公路分局 公路所

电话:0563—8602937

3、设置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公路警示标志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二、承办机构

公路分局  公路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按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制作巡查记录;

(二)巡查中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三)采取措施修复。

七、办理时限

发现后及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公路所:0563—8602937

4、公路应急保畅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二、承办机构

公路所、公路分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应制定相应的修复(抢险)方案;

(二)依据修复(抢险)方案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进行修复施工;

(三)完成修复(抢险)公路、恢复通行。

七、办理时限

及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公路所 、公路分局

电话:0563—8602937

5、设立交通标志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两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并保持其完好。

二、承办机构

公路分局、公路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按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制作巡查记录;

(二)巡查中发现公路交通标志缺损的,及时修复或更换,保持其完好。

七、办理时限

发现后及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公路所:0563—8602937

6、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二、承办机构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主动公开事项)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 运管机构相关业务科室采集客运企业车辆数、旅客流量、车辆利用率等数据;

(二)对收集到的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市场供求状况;

(三)在相关网站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相关数据。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7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表》。

二、承办机构

县公路运输运管所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调查了解出租车驾驶员的信息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8、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9、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10、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能力评审及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587号)第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健全和完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网络。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设立,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开业条件,符合当地道路运输发展规划,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登记和取得计量认证后,才能从事汽车及其他机动车的检测诊断技术服务经营活动。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组织人员到站测试并记录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0563-8602936

11、协助乘客查询遗失物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出租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交给出租汽车管理机构。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

五、申报材料

乘车车牌号、乘车发票、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能提供乘车车牌号或乘车发票:通知车辆所在公司联系当班驾驶员查找;

(二)不能提供乘车车牌号或乘车发票:凭身份证开具《协查通知单》到出租车信息服务中心调阅车辆轨迹或图像资料协助查找乘车车辆,再联系当班驾驶员查找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12、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本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

五、申报材料

提供车牌号或乘车发票

六、服务流程

(一)通知被投诉人调查核实、酌情处理;

(二)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13、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审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现场勘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资料报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情情况向市运管局报送;

(六)复核:市运管局机动车驾驶培训与维修管理科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复核;

(七)公示:市运管局向社会发布一、二类维修企业考核结果。

六、办理时限

公示后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1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服务条件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表》;

(二)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具体见信誉考核表各项目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运管所出租车管理办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县运管处出租车管理办;

(三)审查:县运管处出租车管理办;

(四)公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根据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审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现场勘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资料报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情情况向市运管局报送。

(六)复核:市运管局机动车驾驶培训与维修管理科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复核。

(七)公示:市运管局向社会发布考核结果。

六、办理时限

公示后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16、设立交通标志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公路两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并保持其完好。

二、承办机构

公路分局、公路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按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制作巡查记录;

(二)巡查中发现公路交通标志缺损的,及时修复或更换,保持其完好。

七、办理时限

发现后及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公路分局、公路所

电话:0563—8602937

17、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4〕106号):将每年5月份确定为全国路政宣传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大力开展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与解读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宣传严格执法、文明服务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及时通报违纪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公众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承办机构

公路分局、公路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筹划: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组织、机构,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明确相关人员,落实相关经费;

(二)实施:按照宣传主题进行重点宣传和一般宣传相结合,加深社会公众对路政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促进公路管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总结:针对宣传活动,总结经验,弥补不足。

七、办理时限

每年的5月1日—5月31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公路分局、公路所

电话:0563—8602937

18、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六)推进管理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五十条: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二、承办机构

公路分局、稽查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定期在官方网站发布。

七、办理时限

及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公路分局、稽查站

电话:0563—8051999

19、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补(换)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出租汽车驾驶员

四、申请条件

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五、申报材料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

六、服务流程

(一)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

(二)换发新证的,收旧证,旧证装入申请人从业资格证档案。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20、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补(换)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一节第四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 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出租汽车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服务条件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补发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

(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三)审核: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审核相关材料;

(四)审批: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审批;

(五)发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21、道路运输证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二)《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三)《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相应资质条件

五、服务条件

(一)《道路运输证换证、补发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或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刊刊登的遗失申明。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三)审核: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审核相关材料;

(四)审批: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审批;

(五)发证:发放《道路运输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22、客运车辆转籍、过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三条: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

(三)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

(四)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五)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

四、申请条件

(一)填写安徽省道路运输车辆转籍、变更登记表;

(二)《道路运输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三)审查: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四)转籍。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23、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主动公开事项)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 运管机构相关业务科室采集客运企业车辆数、旅客流量、车辆利用率等数据;

(二)对收集到的原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市场供求状况;

(三)在相关网站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相关数据。

七、办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24、客运车辆报废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二条: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主动公开事项)

五、服务流程

六、办理时限

即办

八、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25、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审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现场勘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资料报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辖区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情情况向市运管局报送;

(六)复核:市运管局机动车驾驶培训与维修管理科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复核;

(七)公示:市运管局向社会发布一、二类维修企业考核结果。

六、办理时限

公示后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电话:0563—8602936

26、客运班次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为出行旅客提供免费班车、班次、客票查询服务,方便旅客出行。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捷顺运营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所有当时或近期准备乘车出行的旅客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旅客前往客运总站、城乡客运站及邮政网点售票窗口查询;

(二)可通过网站(携程网、畅途网、安行网、皖美网)、手机客户端或关注微信公众号随时查询;

(三)电话拨打问询服务热线0563-8021201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安徽省捷顺运营有限公司

电话:0563-8021201

 

 

27、伤残军警购票半价优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二节计价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捷顺运营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伤残军察

四、申请条件

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

五、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六、服务流程

旅客需前往各客运站人工售票窗口,主动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惠客票。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按票价50%购买优惠票,票面不足0.5元的部分按0.5元收取,超过0.5元但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收取。

九、咨询方式

安徽省捷顺运营有限公司

电话:0563-8021201

 

 

 

28、儿童票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二节计价规定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捷顺运营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儿童

四、申请条件

由成人陪同的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和身高1.2—1.5米的儿童。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旅客需携带适合申请条件的儿童前往各客运站人工售票窗口,经售票员测量儿童身高后,购买儿童优惠票。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按票价50%购买优惠票,票面不足0.5元的部分按0.5元收取,超过0.5元但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收取。

九、咨询方式

安徽省捷顺运营有限公司

电话:0563-8021201

 

 

 

 

29、旅客免费携带一定行李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在经过安检后,给予免费办理乘车服务。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捷顺运营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所有乘车出行的旅客。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每一张全票(含军残证票和警残证票)免费1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免费,超出部分按行包收费标准收费

九、咨询方式

安徽省捷顺运营有限公司

电话:0563-8021201

30、车站设立爱心基金为困难旅客提供购买汽车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经常性、常态化为困难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捷顺运营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困难旅客

四、申请条件

使用爱心基金为困难旅客提供购买汽车票服务。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为困难旅客开通绿色通道,站务人员将使用爱心基金帮助旅客购买客票安排好车次并亲自送困难旅客上车,确定到站时间、地点并向驾驶员、乘务员详细嘱托后,主动通知接站人员,告知相关情况,将困难旅客送到亲人身边。

七、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安徽省捷顺运营有限公司

电话:0563-8021201

31、为旅客提供免费绿豆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承办机构

安徽省捷顺运营有限公司

三、服务对象

出行旅客

四、申请条件

夏季高温期间,为旅客提供免费绿豆汤。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高温期间,在汽车站乘车的所有旅客在客运总站服务台,凭客票(半票同等)免费领取绿豆汤。

七、办理时限

高温期间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安徽省捷顺运营有限公司

电话:0563-8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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